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河海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方案》(河海校科教〔2015〕15号)文件精神,我校拟在试点评估工作基础上,全面开展2016年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学位授权点
《河海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方案》(河海校科教〔2015〕15号)文件中规定的需参评学位授权点(详见附件4)。
二、评估内容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对各学位授权点培养目标与标准、培养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真实、准确考察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评估内容突出人才培养,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学位授权点的培养目标与培养方向、学位标准、师资队伍、教学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工作条件、管理工作、招生与就业、学生满意度及社会评价等。
三、评估程序与时间安排
1.2016年4月1日前,评估时间选择阶段
各学位授权点根据现有基础,自主选择2016年或2017年参与评估,相关学院填写评估时间汇总表(附件1)提交学科建设办公室,学校根据整体安排调整2016年、2017年参与评估学科目录。2017年的评估工作将另行通知。
2.2016年4月上旬,工作方案制定阶段
各参评学位授权点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位授权点自身情况,制定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方案,细化评估指标体系。工作方案和评估指标体系于4月15日前报送至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自我评估工作方案应包括自我评估的组织机构、评估方式、评估内容、指标体系、时间安排、工作流程等,其中需包含外单位同行专家评审环节, 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一般不超过7人。评估专家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包括行业专家。
3.2016年4月中旬—5月下旬,自我评估阶段
各学位授权点根据评估工作方案和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估,准备自我评估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撰写《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各学位授权点请于5月31日之前完成自评,并将自评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学科建设办公室。
4.2015年6月中旬,学校组织专家评审阶段
学校在各学位点自评的基础上,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自评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
5.2016年6月下旬,整改方案制定阶段
各学位授权点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意见,制定改进提升方案,改进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在此基础上各学位授权点进一步修改完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各学位授权点请于7月5日前完成整改提升方案和《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报送至学科建设办公室。各学位授权点评估材料和《自我评估总结报告》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将按照要求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用于随机抽评。
四、评估结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确定各学位授权点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估为“不合格”的学位点要根据专家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进行合格评估。
同时学校根据评估结果,结合社会需求和学校自身发展规划,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有关办法提出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处理意见。
被国务院学位办和江苏省学位办随机抽评的学位授权点,其评估结果按照抽评结果认定。
五、其他
1.相关学院和学位点要高度重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组织开展,事关学位授权点淘汰和动态调整,相关学院和学位点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评估相关工作。
2.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学院要切实发挥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学科建设委员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等各级组织的作用,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3.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效。评估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避免评估工作走过场、形式化,确保评估达到预期目标。
4.保证评估公平公正。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确保评估工作规范、严谨、科学、有序。
附件:1. 各学位授权点评估时间汇总表
2.《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
3.《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学位〔2014〕16号)
4.《河海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方案》
(河海校科教〔2015〕15号)
5.《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6. 评估所需各类统计表(供参评学位点参考)
7. 评估所需其它文件和资料(供参评学位点参考)
河海大学
2016年3月16日




